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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庞玉弟与被执行人方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玉弟,方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庞玉弟,女,1954年8月28日生。被执行人方金平,男,1964年11月3日生。申请执行人庞玉弟与被执行人方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方金平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庞玉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方金平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745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先  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世武(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