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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裴忠林与陈沛润、程长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裴忠林,陈沛润,程长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400号原告:裴忠林,男,1982年8月26日生,汉族,厨师,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陈沛润,男,1990年10月6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程长春,男,1987年7月3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裴忠林诉被告陈沛润、程长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裴忠林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裴忠林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忠林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魏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