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武凉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赵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武凉刑初字第577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看守所。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凉区检刑诉字(2014)第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成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7月1日,被告人赵成以建有养殖场,需先投入羊只,待检查验收后七日内银行可为其发放贷款为由,骗取韩某某家的母羊21只,后赵成将骗取的羊只低价卖出,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羊只价值9500元。2、2014年1月25日,被告人赵成以建有养殖场,需先投入羊只,待检查验收后七日内银行可为其发放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闵某某家的公羊30只。后赵成以19600元的价格将30只羊卖给他人,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羊只价值21000元。3、2014年1月15日,被告人赵成在武威安捷达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被害人蔡某某处租赁车牌号为甘H235**的一辆尼桑轩逸轿车,期限三天(2014年1月15日14时至1月18日14时)。租赁期满后,赵成拒不归还车辆和缴纳租赁费,后赵成因被害人闵某某索要羊款,将该车抵顶给闵来太。经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车辆价值8500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后发还被害人。4、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赵成以建有养殖场,需先投入羊只,待检查验收后七日内银行可为其发放贷款为由,骗取武威市凉州区亨牧种羊繁育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害人包某某的小尾寒羊3至5月龄30只(每只价值1200元),6至8月龄10只,(每只价值1400元)。后赵成将32只小尾寒羊低价出售给他人,剩余8只在家中圈养。案发后追回3至5月龄小尾寒羊18只发还被害人。经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羊只价值5000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成诈骗作案4起,诈骗总价值165550元。上述事实,由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报案及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欠条、种羊购销协议、汽车租赁协议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审理质证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二、对被告人赵成诈骗所得现金58950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建文人民陪审员  李浩山人民陪审员  李成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蔡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