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黄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黄某,女,生于1987年11月27日,汉族,农民。被告:高某,男,生于1985年12月9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杨 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姜永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