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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钟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钟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朱正华,谷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某甲,居民。原告钟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剑峰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正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出书面答辩。原告钟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2014年11月25日,谷城县民政局出具的原、被告办理的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原、被告及婚生女户籍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对象为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个人信息及婚生女状况。被告陈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庭审过程中,经本院审查,对原告钟某举出的证据,本院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钟某与被告陈某甲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陈某乙。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睦,为此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后生育一女,���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后虽因夫妻间缺乏交流,导致夫妻感情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谅解,互相信任,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钟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法院。账号17×××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费交给本院���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剑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祝小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