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知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王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知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底,被告人王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提供材料和样板给周某(另案处理)经营的玉山皮革厂加工guess品牌手袋。同年4月11日,公安人员在位于本区大龙街新桥村的玉山皮革厂查获成品guess品牌手袋共201个(总价值人民币177,885元)以及原材料一批。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予以供认,并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人刘某、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广州市仁德皮具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商标注册证、价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等书证及其代表詹某麒的陈述,signalproducts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未授权工厂通知,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及赃物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9月25日起执行至2015年9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马 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静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