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高民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张金花与朱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花,朱冬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高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张金花,女,1970年1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厚林,被告朱冬生,男,1961年9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花与被告朱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金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左雪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