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执字第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1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孙庭灿,周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执字第07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前进中路246号,组织机构代码83813248-8。负责人王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XX,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继伟,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庭灿。被执行人周晓玲。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被告孙庭灿、周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的(2013)昆商初字第0810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贷款本金327868.37元,截止至2013年1月30日的利息11441.66元以及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327868.3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的标准计算);律师费1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6490元,公告费69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公积金、房产信息等;经相关协助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公积金;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孙庭灿名下位于昆山市周市镇云山诗意花园棋乐居X号楼XXXX室(产权证号XXXXXXXX,有抵押,抵押权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苏州中博土地房产评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孙庭灿名下位于昆山市周市镇云山诗意花园棋乐居X号楼XXXX室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781947元,详见中博房估鉴字(2014)第058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书。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上述房产以清偿债务。本院已依法在淘宝网公开进行拍卖。因拍卖处置涉案财产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亦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的(2013)昆商初字第08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的执行材料、评估报告、拍卖裁定、执行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本案中拍卖处置涉案财产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亦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之后,待拍卖处置完毕后,再行对权利人的债权进行清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的(2013)昆商初字第0810号民事判决书的主文所确定的执行内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 颖审判员 虞 侠审判员 姚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顾鸣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