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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胶南水产开发公司与王志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胶南水产开发公司,王志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胶南水产开发公司,地址青岛市黄岛区铁橛山路9号。被执行人王志雷。申请执行人胶南水产开发公司依据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69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由被执行人支付赔偿金45000元及腾出房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本案执行费575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152号案件得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俆付波审 判 员  王怀贞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