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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1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帆与蒋留明、蒋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帆,蒋留明,蒋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10111号原告王帆。委托代理人金乃文,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球光,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留明。被告蒋菊英。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忭毅,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帆诉被告蒋留明、蒋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帆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65元、保全费3,299元(原告王帆均已预缴),由原告王帆负担。审判员  王仪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