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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流民初字第3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川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川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流民初字第3908号原告川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华阳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简兴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云柯,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湘红,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宝兴县穆坪镇大渔溪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侯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玉彬,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川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川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5元、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审判员  姚雪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晓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