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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韩丽英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丽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51号罪犯韩丽英,女,195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西峡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0日作出(2008)南刑二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丽英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于2010年1月21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韩丽英在执行期间,2012年5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韩丽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韩丽英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自2001年至2005年,被告人韩丽英以给南阳理工学院做校服,买土地,进货等资金短缺为借口,骗取王某某等20余人现金203.9332万元后潜逃。经审理查明,罪犯韩丽英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2013年7月、2013年12月、2014年6月累计表扬4次,2012年8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梁某某、冯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韩丽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丽英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31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安桥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