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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杨盛美与南宁桂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盛美,南宁桂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77-1号原告杨盛美。被告南宁桂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中山路66号外滩新城贵城四楼401号房。法定代表人:李茂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盛美诉被告南宁桂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盛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南宁桂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50000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盛美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原告杨盛美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详见查封清单)。2、查封被告南宁桂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5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 会审判员 钟 君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麦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