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10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牛军申请执行武灵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军,武灵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095-4号申请执行人牛军,男,汉族,1979年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武灵飞,男,汉族,1982年9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牛军与被执行人武灵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2013)东法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武灵飞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一处;于2014年3月3日裁定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武灵飞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现因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临近届满,本院依职权对上述财产进行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武灵飞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东胜区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3年,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延长查封期限。查封期间停止办理权属变更、抵押、担保等手续,逾期或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武灵飞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查封期间停止办理权属变更、抵押、担保等手续,逾期或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温 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