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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毛家醇与上海恒景园林有限公��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家醇,上海恒景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80号原告毛家醇,男,1990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王奇瑜(系原告母亲),女,196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上海恒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唐建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家醇与被告上海恒景园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家醇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毛家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家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8.50元,由原告毛家醇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顾凌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