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开民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健、周小平与周小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周小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如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开民初字第1035号原告张健。被告周小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如皋支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路3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与被告周小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健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健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张健负担。审 判 长 常雪萍人民陪审员 曹刘娟人民陪审员 环爱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邢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