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睢民初字第0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秋慧与被告李书魁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慧,李书魁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睢民初字第01898号原告李秋慧,女,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刘苏嘉,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亚彬,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书魁,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李秋慧与被告李书魁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秋慧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秋慧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慧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秋慧负担。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陈广军人民陪审员 李良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常东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