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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何兰与嘉峪关市润昌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110号原告何兰。被告嘉峪关市润昌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新华中路44号。法定代表人赵昌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兰与被告嘉峪关市润昌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兰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峪关市润昌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兰撤回对被告嘉峪关市润昌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何兰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占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