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韩某诉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246号原告:韩某,女,1985年9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朱某,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高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