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咸丰分公司与姚建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咸丰分公司,姚建军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058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咸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76067719-6。负责人雷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振华,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建军。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咸丰分公司诉被告姚建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桥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咸丰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咸丰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桥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姜 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