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北民初字第6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刘俊祥与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祥,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6575号原告刘俊祥。被告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庞华,院长。委托代理人赵旭善,该医院医务科干部。委托代理人綦凤桐,该医院骨科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祥诉被告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祥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祥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凤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贝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