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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张立根与陆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根,陆利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54号原告:张立根,职业不明。被告:陆利峰,职业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根与被告陆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在本案审理期间未交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何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李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