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石首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罗廷忠与石首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廷忠,石首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行初字第00003号原告罗廷忠,男,1940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石首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桓新,男,系该局局长。原告罗廷忠诉被告石首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廷忠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廷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罗廷忠承担。审 判 长 周 宏审 判 员 王爱民人民陪审员 唐海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