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何民一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何民一初字第123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婷婷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由晨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