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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环亚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温州辉柯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环亚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温州辉柯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713号原告杭州环亚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机构代码:14358372-5。法定代表人李燕江。委托代理人范正刚、李晓波。被告温州辉柯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志柯。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环亚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辉柯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环亚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辉柯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环亚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温州辉柯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88元,减半收取5094元,由杭州环亚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韩燕华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韩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