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善自明申请执行陈世琼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善自明,男。被执行人陈世琼,女。本院在执行善自明与陈世琼离婚纠纷一案中,(2012)永民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自2012年4月起陈世琼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因陈世琼在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善自明申请强制执行。现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抚养费360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员 王泽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礼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