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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溪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邓顺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顺银,十堰市康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程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邓顺银。被执行人十堰市康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管忠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程建荣。本院在执行邓顺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竹溪民初字第007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十堰市康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程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支付欠款68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3年5月14日起按月息1%给付利息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38元、申请执行费920元。但被执行人十堰市康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程建荣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3日裁定对被执行人十堰市康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1998元依法予以扣划。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鄂竹溪民初字第00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李尚兵审判员 李先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子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