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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执异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苏成与江苏集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集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异字第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集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经济开发区合东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张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国林,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苏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苏成与被执行人江苏集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1)射执字第0709-4号执行裁定书。江苏集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富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集富公司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并改正(2011)射执字第0709-4号民事裁定书。理由如下:1、案件执行标的超过500万元,应由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评估机构“江苏集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此前曾接受过异议人委托就同一资产出具过评估报告,应自行回避。3、江苏集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09年6月5日出具的估价报告中明确认定10幢房屋房地产市场总价为10400496元,此后异议人进行了装璜并对部分房屋加层,而在本案中通过法院委托评估中只有8841138元,明显偏少。4、法院在执行中仅对房地产进行评估,而未对厂区内及室内总额达5811015元的其他财产进行评估,严重侵害异议人合法权益。5、法院直接将财产裁定给案外人不合法,在帮助申请执行人及案外人逃避税收。申请执行人王苏成称:1、关于异议人提出的应该由中院执行的观点,我不懂。2、关于评估公司,当时是法院指定我去该评估公司评估的,异议人对评估机构提出的异议观点我不懂。3、关于评估结论我认为价格是适当的。4、关于厂区及室内财产没有评估的情况,有无评估我不清楚。5、裁定的案外人是我成立的公司,不存在漏税的情况。经审查查明,2010年7月6日、2010年8月2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射阳公证处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抵押借款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0)盐射证经内字326号、339号]。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还款,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射阳公证处于2011年6月2日出具(2011)盐射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江苏万方源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射阳县东开发区红旗东路海都大桥东首的土地27006平方米和房屋10幢进行估价,总价为8841138元。并委托盐城市悦诚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按评估价格进行拍卖,因无人报名流拍。后本院裁定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在评估价8841138元基础上下浮20%(即7072910.4)进行拍卖,仍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王苏成自愿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接受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抵债,并将其他申请执行人要求参与分配应得分配款交至我院。因所涉土地为工业用地,使用权无法办理至个人名下,申请执行人王苏成书面申请将上述房产过户至盐城德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2014年3月31日,本院作出(2011)射执字第070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射阳县东开发区红旗东路海都大桥东首的房地产[土地使用证号为:射国用(2009)第2625号,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东开发20090699、20090700、20090701、20090702、20090703、20090704、20090705、20090706、20090707、20090708)作价7072910.4元交与盐城德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抵冲申请执行人王苏成及其他申请执行人相应的债务。另查,异议人在2013年7月3日向本院出具说明及同月6日在本院的执行谈话笔录中均明确表示认可估价结果,由法院按照裁定拍卖的价格处理,对估价报告以外的物品由其自行处理,与法院无关。本院认为,1、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于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故本院受理并执行本案并无不当。异议人认为执行标的超过500万元的应当由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没有依据。2、本院依照法定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江苏万方源土地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评估,该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并无不当,本院可以将估价报告作为执行中价格认定的依据。异议人认为该公司曾为其就案涉财产进行过评估而应当自行回避并无法律依据。3、对案涉财产的价格认定江苏万方源土地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在其出具的估价报告中作出了明确的说明,报告内容并无明显不当之处,且异议人在2013年7月3日出具的说明及同月6日在本院的执行谈话笔录中均明确认可估价价格。异议人以其此前委托估价结果主张本院委托估价结果失实依据不足,现再提出异议本院不予采信。4、异议人在2013年7月3日出具的说明及同月6日的与本院的执行谈话笔录中均明确表示对鉴定价格认可,由法院按照裁定拍卖价格处理,对鉴定报告以外的物品要求自行处理,故本院在执行财产时对估价报告以外的财产未予理涉。现异议人再次提出未对厂区内及室内财产进行委托评估,侵害其合法权益无事实依据。5、本院将财产裁定给案外人是根据申请执行人请求作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相关部门接到法院法律文书后依规定办理手续,并不存在帮助申请执行人及案外人逃避税收问题。综上,异议人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江苏集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戴志成审 判 员  韦勇民代理审判员  姜海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顾明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