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15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庆晨与杜延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晨,杜延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517-2号申请执行人陈庆晨。被执行人杜延锋。申请执行人陈庆晨与被执行人杜延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评估了被执行人杜延锋名下赣C7X**力狮牌小型汽车,总价格为1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杜延锋名下力狮牌JF1BM92D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赣C7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运坤审判员 蒙 江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宣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