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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15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庆晨与杜延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晨,杜延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517-2号申请执行人陈庆晨。被执行人杜延锋。申请执行人陈庆晨与被执行人杜延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评估了被执行人杜延锋名下赣C7X**力狮牌小型汽车,总价格为1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杜延锋名下力狮牌JF1BM92D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赣C7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运坤审判员  蒙 江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宣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