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迎民催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修)北京龙磁众诚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龙磁众诚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迎民催字第117号申请人北京龙磁众诚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拂林路9号景龙国际D-1005。法定代表人陈耀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雪杨,男,汉族,1973年1月24日出生,该单位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申请人北京龙磁众诚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30300051/22695437号,票面金额为肆万零柒佰叁拾陆元整,出票人为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太原东杰装备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分行本部,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21日,到期日为2014年11月21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龙磁众诚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恩翔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王健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