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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二中刑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李民军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民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二中刑执字第35号罪犯李民军,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小学文化,无业。现在海南省乐东监狱服刑。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儋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民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调解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李民军于2012年9月27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乐东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乐东监狱以罪犯李民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民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李民军自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考核22个月,共获得6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李民军应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万元,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赔偿义务,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儋法执字第435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该犯系累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民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因该犯系累犯,执行机关已从减刑幅度中相应扣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民军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茂明审判员  邢 军审判员  黄茂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扬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