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宁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张莲华与黄兴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莲华,黄兴国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75号原告张莲华,女,生于1978年7月27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黄兴国,男,生于1981年6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莲华诉被告黄兴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莲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莲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莲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莲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清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彩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