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蓝法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雷某某、李某、彭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蓝法刑初字第21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绰号“雄利”。2014年9月1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雷某某,男。2013年5月1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4年10月15日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月21日由蓝山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男。2013年5月1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由蓝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5日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月21日由蓝山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彭某,男。2013年5月1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5日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月21日由蓝山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蓝检刑诉(2014)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雷某某、李某、彭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云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雷某某、李某、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5月13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雷某某、李某、彭某等人在蓝山县某某镇某某村黄某一的住宅开设赌场,每天聚集二、三十人参赌,由被告人黄某某、雷某某、李某、彭某等人轮流坐庄,以“勾包谷”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取“水子钱”牟利。每天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达几百元至上万元。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雷某某、李某、彭某等人再次在黄某一家聚众赌博时被蓝山县公安局查获,当场抓获聚赌人员23人,缴获赌资人民币5128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雷某某、李某、彭某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他和“良古”、“伟伟”、“波头”、另外还有两个人,他们一起在某某黄某一家里开设赌场并坐庄,他一共去了十来天的样子,以“勾包谷仔”的方式进行赌博,他们合伙坐庄,合伙的钱都放在坐庄那个人那里,庄家赢了,就把下注的钱收走,如果庄家输了,庄家就抽百分之十的“水子钱”的事实。2、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5月13日那天,他和李某、“雄里”、“辉仔”四个人一起在某某黄某一家里合伙坐庄,用“勾包谷仔”的方式进行赌博。庄家赢到钱后,就按你所占的股子分钱,输了钱也按股子赔钱。“水子钱”按百分之十抽取,赢到钱了就每天给黄某一三、四百元,没赢到钱就给黄某一100元的事实。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4月份开始的,开设赌场有20多天,在某某黄某一家里,几个人轮流坐庄,以“勾包谷仔”的方式进行赌博,庄家赢了,就把下注的钱收走,如果庄家输了,庄家就抽百分之十的“水子钱”的事实。4、被告人彭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4月下旬在黄某一家开设赌场,一直都是用“勾包谷仔”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天参赌人员多的时候有二、三十个人,少的时候有十几个人,并从中抽取“水子钱”。5、证人张某某、黄某二等二十三人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13日蓝山县公安机关查获赌场时抓获参与赌博人员23人,这23人均指证被告人黄某某、雷某某、李某、彭某轮流当庄,以“勾包谷仔”的方式进行赌博,庄家赢了,就把下注的钱收走,如果庄家输了,庄家就抽百分之十的“水子钱”的事实。6、辩认笔录。证实参赌人员23人对开设赌场的四被告人进行辨认的事实。7、2014年5月13日蓝山县公安机关查获赌场,当场收缴赌资人民币51281元。8、扣押物品清单。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某、雷某某、李某、彭某的基本情况,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0、抓获经过。证实四被告人黄某某、雷某某、李某、彭某的到案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雷某某、李某、彭某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雷某某、李某、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雷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陈军辉代理审判员 唐艳红人民陪审员 李坻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权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