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北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刘风荣与孙彩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风荣,孙彩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初字第840号原告刘风荣。被告孙彩英。法定代理人孙绍逊。法定代理人赵和果。委托代理人徐世龙,北京市和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风荣与被告孙彩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风荣、被告法定代理人孙绍逊及委托代理人徐世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风荣诉称,2014年5月23日,我到张北亿达广场二楼被告母亲赵和果经营的摊儿上找其问一些事时,赵和果就和我吵了起来。被告父亲孙绍逊给被告打了电话后,被告过来后先是骂我,后对我便是拳打脚踢,将我打到在地致我受损。我于当日入住张北县医院进行治疗,同年6月2日出院,期间花费医疗费3859.24元。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故诉请法院判令赔偿我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459.24元。被告孙彩英辩称,原告所述不实,被告并未打过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刘风荣系被告孙彩英母亲赵和果的姐姐的公婆。赵和果在张北县亿达广场二楼经营十字绣店。2014年5月23日,原告到该店找赵和果理论其儿子李海生前的事宜,双方发生了争吵。警察赶到现场后对双方进行了规劝,后赵和果夫妇及警察先后离开了亿达广场。被告孙彩英去十字绣店为其母亲取上十字绣框子准备离开时,原告抱住了被告孙彩英,在旁观者的劝说下,被告孙彩英在原告松手后离开。当被告孙彩英再次到十字绣店为其母亲取电动车钥匙后准备锁门时,原告抓住被告孙彩英的胳膊,被告在挣脱原告的手时致原告摔倒并受伤。原告于事发当日入住张北县医院进行治疗,同年6月2日出院,期间花费医疗费3859.24元。住院期间一人陪护。上述事实,有诊断证明、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张北县公安局兴华路派出所对韩如霞、刘进荣的询问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孙彩英在挣脱原告刘风荣时致伤原告刘风荣,被告孙彩英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刘风荣在找被告孙彩英母亲赵和果理论事情未果后未理智克制,继而引发纠纷,对纠纷的引起和自身的受损害亦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本院依法确定原告承担40%、被告承担60%的责任。对原告刘风荣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一、医疗费3859.24元,有票据及费用结算单佐证,予以支持。二、张北县医院费用结算单载明原告出院时间为2014年6月2日16时,故原告主张住院期间10天正确,故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30元/天×10天)、护理费1000元(100元/天×10天)予以支持。三、根据原告治疗及出院的实际情况,酌情支持交通费100元。四、营养费,无相关证据佐证,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刘风荣的各项损失共计5259.24元。被告孙彩英应承担3155.5元(5259.24元×60%),因被告孙彩英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责任依法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孙绍逊、赵和果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孙绍逊、赵和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风荣医疗费等3155元(取整至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孙绍逊、赵和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董定强人民陪审员  刘志贵人民陪审员  刘海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郭翠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