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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崔凯、余丙艳与田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志华,崔凯,余丙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82-2号申请执行人田志华,女,汉族,1962年9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崔凯,男,汉族,1975年5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余丙艳,女,汉族,1974年3月11日出生。关于田志华申请执行崔凯、余丙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7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内容为:被告崔凯、余丙艳于2015年1月26日之前还清原告田志华借款本金及利息620000元。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承担。但被执行人崔凯、余丙艳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崔凯、余丙艳价值63220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中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