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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傅朝浩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朝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仙刑初字第67号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傅朝浩,男,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朝浩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朝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7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傅朝浩窜至杨某某家,盗走现金100元(人民币,下同)、两枚金戒指、两条银项链。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两枚金戒指价值6336元,两条银项链价值人民币1053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5280元和两条银项链,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2、2014年7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傅朝浩窜至仙游县刘某甲家,盗走现金600多元、两枚金戒指。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两枚金戒指价值443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3700元,发还给被害人刘某甲。3、2014年8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傅朝浩窜到王某某家,盗走现金10000元。4、2014年8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傅朝浩窜到黄某某家,盗走一条女式金项链、一对金耳环、四枚金戒指。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金饰品共计价值1467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12460元,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5、2014年9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傅朝浩窜到卓某某家,盗走现金7000元和两枚金戒指。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两枚金戒指价值492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4180元,发还给被害人卓某某。本院另查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盗窃中,被盗财物银项链两条系被告人傅朝浩于被害人黄某某处盗窃所得,现该两条银项链已发还被害人黄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傅朝浩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指认现场等照片,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回收寄售保管单据,辨认、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仙价(鉴)字(2014)251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人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甲、黄某某、卓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陈述以及被告人傅朝浩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朝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912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系多次入户盗窃,可予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亦能自愿认罪,故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傅朝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十月四日起至二○一八年十月三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傅朝浩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给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一千一百五十六元,刘某甲人民币一千三百三十二元,王某某人民币一万元,黄某某人民币二千二百一十八元,卓某某人民币七千七百四十六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瑞良人民陪审员  王国全人民陪审员  黄志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