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钟刑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逸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逸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钟刑二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逸明,男,1987年2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200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6年8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5月29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检调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逸明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宝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逸明于2015年1月13日7时30分许,在本市钟楼区“纯真年代网吧”18号机位,乘被害人刘XX熟睡之际,采用扒窃手段,窃得被害人刘XX的苹果5S手机1只,赃物价值人民币23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逸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逸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逸明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被害人刘XX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常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逸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逸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逸明于2015年1月14日至同年1月19日因本案被羁押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逸明犯盗窃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逸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款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4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