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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催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沧州市正源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公示催告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沧州市正源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山民催字第00018号申请人:沧州市正源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普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卿,沧州市正源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沧州市正源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六日登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申报权利,该银行承兑汇票的最后持票人为沧州市正源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别无人向本院提起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中国银行焦作焦东路支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武陟县瑞丰纸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焦作焦东路支行,收款人:沁阳市鸿福纸业有限公司。)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沧州市正源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沧州市正源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陆立新审判员  郭志强审判员  牛守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春霞第页第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