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诸城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守红与诸城中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红,诸城中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城民初字第31号原告王守红。委托代理人王洪平。被告诸城中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开发区历山路208号。负责人王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荆连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红诉被告诸城中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海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志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