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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潜执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汪巧玲与金丙、戴声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巧玲,金丙,戴声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潜执字第00123号申请执行人:汪巧玲,女,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丙,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戴声甜,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3)潜民一初字第015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金丙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潜山县痘姆乡求知村金一组30号一楼东边第一间、二楼东边第二间房屋。二、查封期限二年(自2015年2月10日至2017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海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