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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许法执裁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昌市和辉废旧收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昌市和辉废旧收购有限公司,长葛市飞龙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河南贵星铝业有限公司,王国军,王爱玲,王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许法执裁字第102-2号申请执行人:许昌市和辉废旧收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宁。被执行人:长葛市飞龙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贵星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伟忠,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国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爱玲,女,系王国军之妻。被执行人:王会平,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的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立二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王爱玲名下的长房权证长葛字100110**号、10011032号、10011033号、10011035号、10011036号、10011037号、10011038号、10011039号、10011040号、10011041号、100110**号,王会平名下的长房权证长葛字100109**号、10010977号、10010979号、10010980号、10010963号、10011004号、10011007号、10011010号、10011014号、10011016号、10011018号、10011021号、10011025号、10010968号、10010971号、10010988号、10011183号、10010974号、10010972号、10010985号、100109**号位于长葛市黄河路东段北侧丽园名城雅苑的计32套房产。2015年1月26日,长葛市东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2155.2万元的最高价竟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爱玲名下的长房权证长葛字100110**号、10011032号、10011033号、10011035号、10011036号、10011037号、10011038号、10011039号、10011040号、10011041号、100110**号,王会平名下的长房权证长葛字100109**号、10010977号、10010979号、10010980号、10010963号、10011004号、10011007号、10011010号、10011014号、10011016号、10011018号、10011021号、10011025号、10010968号、10010971号、10010988号、10011183号、10010974号、10010972号、10010985号、100109**号,位于长葛市黄河路东段北侧丽园名城雅苑的计32套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长葛市东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二、买受人长葛市东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长葛市房产管理局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宏伟审 判 员  吕军尚代理审判员  郭林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介苏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