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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33号原告武某某,女,汉族,1982年10月4日生,个体工商户。被告曹某,男,汉族,1984年5月18日生,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嘎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