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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刘某甲,男,1919年2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段宪师、段旭东(实习),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女,1953年3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刘某丙,男,1979年10月7日生,系被告刘某乙之子。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彭 勃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时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