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刘某甲,男,1919年2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段宪师、段旭东(实习),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女,1953年3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刘某丙,男,1979年10月7日生,系被告刘某乙之子。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彭 勃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时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