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重庆龙工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国锦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龙工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市国锦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0230号原告重庆龙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老顶坡汽摩综合市场A区18-10-12。法定代表人黄文模。被告重庆市国锦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龙潭镇五育村四组。法定代表人况定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龙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国锦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国锦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龙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国锦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05元,由原告重庆龙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谢何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