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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刑二终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二终字第65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37岁,汉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2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新密刑初字第592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撤回上诉。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刑初字第5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应红审判员  张鹏飞审判员  邵晓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聆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