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秀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桂林三花专营店管理有限公司、季保明、张晋荣、阮小戎、黄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桂林市桂林三花专营店管理有限公司,季保明,张晋荣,阮小戎,黄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秀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负责人瞿东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桂林市桂林三花专营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晋荣,董事长。被执行人季保明。被执行人张晋荣。被执行人阮小戎。被执行人黄晓。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秀民初字第53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桂林市桂林三花专营店管理有限公司、季保明、张晋荣、阮小戎、黄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标的为133.401477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秀民初字第5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梁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