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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府民初字第014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彦宝、杨双梅、刘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彦宝,杨双梅,刘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府民初字第01466-3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班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亮。被告张彦宝。被告杨双梅。被告刘洋。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彦宝、杨双梅、刘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向奇审 判 员  李彦杰人民陪审员  杨贵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