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周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宜兴市友邦机械有限公司与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友邦机械有限公司,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周商初字第28号原告宜兴市友邦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芳桥镇屺山村。法定代表人王云蛟。被告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福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园县陬市镇桂花路1号。法定代表人卢建之。本院在审理原告友邦公司诉被告万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友邦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和诉讼权利,原告友邦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友邦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2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562元,由友邦公司承担。审判员 邢旭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应文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