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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07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重庆首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邱伊娜,徐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首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邱伊娜,徐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7143号原告重庆首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龙湖西城天街西城国际8-8,组织机构代码69658815-5。法定代表人向淑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兴华,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910295521。被告邱伊娜,女,彝族,1989年12月14日生。被告徐力,男,汉族,1980年10月30日生。原告重庆首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邱伊娜、徐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邱伊娜、徐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首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首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邱伊娜、徐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00元、保全费35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重庆首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爽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魏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