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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执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黄红梅与曾令中、王小凤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红梅,曾令中,王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879号申请执行人黄红梅,女,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曾令中,男,汉族,遵义市人。被执行人王小凤,女,汉族,遵义市人。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黄红梅申请执行曾令中、王小凤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曾令中、王小凤赔偿申请执行人2680.70元,并承担诉讼费7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令中、王小凤的银行存款2755.7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曾令中、王小凤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远贵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陈 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