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执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黄红梅与曾令中、王小凤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红梅,曾令中,王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879号申请执行人黄红梅,女,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曾令中,男,汉族,遵义市人。被执行人王小凤,女,汉族,遵义市人。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黄红梅申请执行曾令中、王小凤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曾令中、王小凤赔偿申请执行人2680.70元,并承担诉讼费7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令中、王小凤的银行存款2755.7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曾令中、王小凤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远贵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陈 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睿 来源:百度搜索“”